2020浙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結算價款爭議行政調解工作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結算價款爭議行政調解工作的通知
浙建站督﹝2020﹞1號
各市造價管理機構,義烏市造價站: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強化合同糾紛預防,完善工程結算糾紛行政調解機制,維護發(fā)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建筑業(yè)市場健康發(fā)展,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制定出臺了《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建設工程結算價款爭議行政調解辦法>的通知》(浙建〔2020〕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完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各地應盡快建立健全工程結算爭議糾紛行政調解機制,積極開展調解工作,切實幫助發(fā)承包雙方快速化解糾紛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各地要加強案卷檔案管理,按季向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省標準設計站)上報當地調解數據,并將調解過程碰到的難點問題及時向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省標準設計站)反映。
二、加大行政調解宣傳力度。各地要認真執(zhí)行辦法相關規(guī)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調解工作細則,加大政策宣傳推廣力度,引導爭議雙方選擇行政調解妥善解決矛盾,降低化解糾紛的社會成本。
三、加強行政調解隊伍建設。各地應組建一支具有良好職業(yè)道德、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專業(yè)水平高的調解員隊伍,制定出臺調解員管理辦法,不定期開展理論學習培訓,不斷提升專業(yè)技術水平,確保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防范行政調解廉政風險。各地應嚴格遵循辦法中行政調解的基本原則,不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也不偏袒包庇一方當事人,重點關注調解過程中的各個風險點,在調解過程中發(fā)現調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取消調解員資格,并移送相關部門嚴肅處理。
五、強化行政調解經費保障。各地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應通過當地財政部門申請經費預算,保障行政調解工作順利開展。
附件:《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建設工程結算價款爭議行政調解辦法>的通知》(浙建〔2020〕3號)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浙江省標準設計站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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