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高頻考點: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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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一、級別管轄
二、地域管轄
是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一般地域管轄
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2.特殊地域管轄
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15年1月發(fā)布的《民事訴訟法解釋》規(guī)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xié)議管轄: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前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書面形式約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協(xié)議管轄適用于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3.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民事訴訟法解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fā)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guī)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四、管轄權異議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五、管轄權轉移
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管轄權轉移不同于移送管轄:(1)移送管轄是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把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而管轄權轉移是有管轄權的法院把案件轉移給原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2)移送管轄可能在上下級法院之間或者在同級法院間發(fā)生,而管轄權轉移僅限于上下級法院之間;(3)二者在程序上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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