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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法規(guī)精講講義之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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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032
lZ301032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第54條規(guī)定,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不同于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以發(fā)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為目的而進行的行為。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條件,就發(fā)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條件,將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有多種分類方法,這里僅介紹兩種常見的分類。
(一)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單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如,合同當事人一方就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依法行使變更、撤銷權的行為,不需要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就可以發(fā)生法律效力。
2.雙方法律行為
雙方法律行為是指基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夠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實踐中,民事法律行為絕大多數都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雙方法律行為則更多的表現為合同的設立、變更、終止等行為。
(二)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guī)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睹穹ㄍ▌t》第56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崩纾鶕逗贤ā返?70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
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guī)定特定形式,當事人選擇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盡管《合同法》第270條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規(guī)定,使得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成為了要式民事行為,但是,《合同法》第36條同時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而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般而言,行為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與其意思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而在能力范圍之外的行為,除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外,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純獲利益的行為不受該條件的限制。
對于法人,要求其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范。
(二)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存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也不是必然的無效行為,因其導致意思不真實的原因不同,可能會發(fā)生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種要求表現在三個方面:
1.標的合法
2.形式合法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lZ301033
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63條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分別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關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民法通則》第63條同時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為代理人,但法律對代理人資格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例如:《招標投標法》中規(guī)定,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并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
二、代理的種類
根據《民法通則》第64條第1款的規(guī)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在工程建設領域,通過委托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較為常見。
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由委托人簽字或者蓋章:
(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2)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了維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計的?!睹穹ㄍ▌t》第14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的規(guī)定,在訴訟中,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事先沒有確定監(jiān)護人,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又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的人擔任訴訟之中的代理人。
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責任承擔
1.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5條規(guī)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6條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民法通則》第66條同時規(guī)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笫67條規(guī)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7條規(guī)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民法通則》第68條規(guī)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權而須由被代理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
1.表見代理的表現形式
表見代理在本質上是無權代理,依據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表見代理也可以分為:
(1)未予授權的表見代理;
(2)超越權限的表見代理;
(3)代理權終止的表見代理。
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2)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人實施了代理的行為;
 (3)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3.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笫49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五:、代理的終止
1.委托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2條規(guī)定了四種情況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繼續(xù)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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