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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18)

更新時間:2010-06-07 16:47:5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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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Z302044 了解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債權人發(fā)現債務人的行為將會危害自身的債權實現時,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銷權,以保障合同中約定的合法權益。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規(guī)定

  《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二、撤銷權的構成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74條及其他相關條款來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具備一定條件,而且還要區(qū)分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導致該條件的不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具體條件如下: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可能導致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務人行為包括如下三種情形:

  (I)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債務人享有對第三工人的到期債權.但是,債務人免除了該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債務。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這主要指,債務人將其財贈與他人。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底價轉讓財產。諸如, 以1000元的價格轉讓價值10萬元的財產等。此等行為多是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表現。

  2.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fā)生在債權人的債權成立之后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fā)生效力

  4.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侵害債權人債權

  5.在債務人處分行為是有償時,債務人和第三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

  合同法第74條明確規(guī)定了第三人在主觀上應為惡意,即“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因此,即使債務人惡意處分自已財產且侵害債權人利益,但是,如果第三人在與債務人交易時是善意的、無過失的、不知情的,就應保護這種交易,債權人的撤銷權不應支持。

  三、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75條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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