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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復習精選(42)

更新時間:2010-06-08 15:31:5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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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租賃合同

  (一)概述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物包括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在建設工程施工實踐中,租賃行為普遍發(fā)生,既包括不動產(chǎn)租賃,如廠房、車間、辦公用房、宿舍、倉庫、土地使用權租賃等,也包括動產(chǎn)租賃,如施工機具、周轉(zhuǎn)材料租賃等。

  根據(jù)租賃合同是否約定租賃期限,可以將租賃劃分為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就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在解除合同之前通知對方。但是,無論如何約定租賃期限,租賃期限均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否則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租賃期限,均視為不定期租賃。

  (二)租賃合同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

  1.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出租物

  (2)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出租人有義務維護、修繕租賃物.如果因此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當適當減少租金或者租期;但是,因承租人原因?qū)е伦赓U物破壞,或者約定由承租人修復的除外。

  (3)保證無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2.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租金

  (2)恰當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因此造成的損耗,屬于正常使用后果,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妥善保管租賃物

  (4)不得擅自在租賃物上改善和增改他物

  (5)及時通知義務。

  (6)返還租賃物

  lZ302102

  lZ302102掌握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分則規(guī)定,屬于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有二類,即承攬合同(《合同法》第十五章)和建設工程合同(《合同法》第十六章)。

  一、承攬合同

  (一)概述

  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按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者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合同。

  承攬合同在建設工程中應用廣泛,除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設計合同、勘察合同在性質(zhì)上屬于承攬合同外,建筑構件、配件的加工、定作,施工機械、設備維修,建筑模型制作,材料、試件的檢測,設備、儀器的測試等等,均屬于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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