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guī)》重點內容解析(99)


三、撤銷權的行使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
如果出現上述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這些合同當事人才有權行使合同撤銷權,對方當事人不享有撤銷權。
2.撤銷權的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54條,一旦合同是可撤銷的,則撤銷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也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當然,還可以不行使撤銷權繼續(xù)認可該合同的權利。如果撤銷權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重點解析]
注意“如果撤銷權人請求變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這句話。也就是說,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并不是由法院自由裁決變更或者撤銷的,而要參考當事人的意見。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
《合同法》第56條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P>
[重點解析]
我們要注意這里強調的是自始無效,即從合同訂立之日起無效,而不是自合同被裁定無效之日才無效。
4.可撤銷合同被撤銷的后果
《合同法》第57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是否無效、是否可被變更或撤銷本身就屬于爭議的范疇之內,如果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無效,則就無法確定確認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可被變更或撤銷的途徑了。
《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59條規(guī)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P>
[重點解析]
對于可撤銷合同被撤銷的后果要掌握。
5.撤銷權的消滅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效力狀態(tài)完全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及如何行使撤銷權。在其行動之前,合同效力狀態(tài)是不確定的。為了維護交易秩序,法律不允許合同效力狀態(tài)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
為此,《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P>
[重點解析]
1.導致撤銷權消滅的兩種情形應當掌握。
2.上文中的行使撤銷權的期限與本書中另一個撤銷權(即債權人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的不當行使)是相同的,可以對比記憶。
四、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qū)別
1.原因不同
無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不僅在于損害當事人的權益,還在于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雖然也具有違法性,但主要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當合同同時具有無效事由和撤銷事由時,該合同按無效合同處理,否則就是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2.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不同
無效合同的原因和結果是一種必然的關系。對于無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與結果之間是一種或然的關系。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的變更或撤銷。其結果取決于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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