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考點:第十五章遞延所得稅負債


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除企業(yè)會計準則中明確規(guī)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yè)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yè)合并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二、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于各方面考慮,企業(yè)會計準則中規(guī)定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包括:
(1)商譽的初始確認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商譽=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的合并成本-享有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
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減少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斷循環(huán)狀態(tài)。
應予說明的是,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形成的商譽,在應稅合并情況下,按照所得稅法規(guī)定商譽在初始確認時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不產生暫時性差異;該商譽在后續(xù)計量過程中因計提減值準備,使得商譽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提示】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在合并報表中不區(qū)分應稅合并和免稅合并,被購買方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維持原購買方的計稅基礎,而賬面價值應反映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由此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影響商譽金額。
(2)除企業(yè)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fā)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該類交易或事項在我國企業(yè)實務中并不多見,一般情況下有關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均會為稅法所認可,不會產生兩者之間的差異。
(3)與子公司、聯營企業(yè)、合營企業(yè)投資等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除外:
一是投資企業(yè)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
二是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滿足上述條件時,投資企業(yè)可以運用自身的影響力決定暫時性差異的轉回,如果不希望其轉回,則在可預見的未來該項暫時性差異即不會轉回,從而無須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對于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產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是否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當考慮該項投資的持有意圖:
①在準備長期持有的情況下,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投資企業(yè)一般不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②在持有意圖由長期持有轉變?yōu)閿M近期出售的情況下,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相關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在我國,除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情況以外,企業(yè)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在不同年度之間一般不會發(fā)生變化,企業(yè)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時,可以現行適用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不要求折現。
【解讀1】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表示該資產未來產生的經濟利益大于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兩者的差額可增加未來期間的應稅所得,形成應納稅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解讀2】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兩者的差額可增加未來期間的應稅所得,形成應納稅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解讀3】應納稅差異代表的是未來期間要交稅,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
【解讀4】遞延所得稅應以未來期間轉回的稅率計量且不要求折現;暫時性差異代表的是未來期間轉回時對應稅所得的影響,所以應以暫時性差異轉回時的稅率為基礎計算遞延所得稅,當未來某一會計期間的所得稅稅率發(fā)生變化時,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應按新的稅率重新計量,用暫時性差異×新稅率—原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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