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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抵押

更新時間:2018-07-30 09:59:41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106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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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處于提高階段,環(huán)球網校小編希望考生掌握考點,特整理發(fā)布“2018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必考點:抵押”本文分享中級經濟法必考考點內容,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必考考點41】抵押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不轉移抵押物占有)。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不能抵押的財產:

土地所有權;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提示】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變價,但對新增房屋變價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3、重復抵押: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

(1)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2)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留置權>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質權: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分享到: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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