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四章考點:匯票的追索權


匯票的追索權
1.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不獲付款或到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2.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
(1)追索權發(fā)生的實質條件:
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
發(fā)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2)追索權發(fā)生的形式要件。
這一形式條件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必須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續(xù)而不致使追索權喪失。
保全手續(xù)包括:,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
3.追索權的行使。
(1)發(fā)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當事人:追索通知的當事人分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
②通知的期限。
③通知的方式和通知應記載的內容:通知應該以書面形式發(fā)出。
④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2)確定追索對象。
①確定追索對象。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②被追索人的責任承擔。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被追索人。
(3)請求償還金額和受領清償金額。
①請求償還金額;②受領清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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