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講解:第五章第七節(jié)


第七節(jié)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
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系,合同的效力隨之消滅。
二、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履行終止
1、一般履行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2、特殊履行
(1)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
(2)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
(3)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二)合同解除終止
1、概念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或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
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2、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2)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3、法定解除。
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情形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的情況有:自然災害、戰(zhàn)爭、社會異常事件、政府行為。
(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
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其他違約行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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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相互抵銷終止
1、概念
債務相互抵銷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方相互充抵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2、規(guī)則
(1)須雙方互負有債務,互享有債權;
(2)須雙方債務的給付為同一種類;
(3)須雙方的債務均屆清償期;
(4)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5)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3、不得抵銷: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
如咨詢、培訓、醫(yī)療合同。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4)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
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已無處分權,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終止
1、概念
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2、提存的原因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程序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意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4、提存的后果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5、提存物的領取
(1)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2)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終止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六)混同終止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例如:由于甲乙兩企業(yè)合并,甲乙企業(yè)之間原先訂立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同歸于合并后的企業(yè),債權債務關系自然終止。再如當債權人繼承了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繼承了債權人時,債權債務也同歸于一人,合同終止。
(七)其他情形
《合同法》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
《民法通則》規(guī)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委托代理終止。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如當事人訂立的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失效,即合同的終止解除了雙方當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的義務,雙方當事人不必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
(二)合同項下的從權利和從義務一并消滅,如債務的擔保、違約金和利息的支付等也一并消滅。
(三)負債字據的返還,負債字據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債權人應當在合同關系消滅后,將負債字據返還債務人。
(四)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后合同義務。《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五)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方法、結算和清理條款繼續(xù)有效,直至結算和清理完畢。
《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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