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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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1.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jīng)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quán),使已經(jīng)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2.《合同法》規(guī)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qū)π袨榈男再|(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
(2)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quán)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佟捌墼p”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形。
?、凇懊{迫”是指以非法的損害威脅他人,使其產(chǎn)生恐懼的心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的情形。
?、邸俺巳酥!笔侵敢环疆斒氯顺藢Ψ教幱谖ky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
3.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權(quán)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且主要是誤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請求權(quán);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不得撤銷。
4.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無效合同與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可撤銷合同相比較,二者的區(qū)別在于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無效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撤銷,即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可以行使撤銷請求權(quán)。
5.由于撤銷權(quán)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guān)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對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6.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quán)的行使是有時效和限制的?!逗贤ā芬?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quán)消滅:
(1)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quán);
(2)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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