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買賣合同的解除
更新時間:2013-06-24 09: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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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經(jīng)濟法》買賣合同的解除(1)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dāng)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買賣合同的解除
(1)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dāng)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2)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標的物的從物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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