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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經濟法主體

更新時間:2013-10-29 09:02:4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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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經濟法主體

     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考后交流專區(qū)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順利結束,環(huán)球網校希望考生在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前,可以簡單輕松的進行一些知識點的預習。

  經濟法主體

  一、資格

  經濟法主體概念:

  是指在經濟法律美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享受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生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即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資格或能力。

  二、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一)根據(jù)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tài)分類

  根據(jù)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tài)劃分,經濟法主體可分為: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

  (二)根據(jù)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類

  根據(jù)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兩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又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guī)制法主體可分為規(guī)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三、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一)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的職權

  1.宏觀調控權

  2.市場規(guī)制權

  3.調制權的分配

  (二)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的主要職責

  1.貫徹法定原則

  2.依法調控和規(guī)制

  3.不得棄權

  (三)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權利

  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主要是市場主體,其權利可以統(tǒng)稱為“市場對策權”。

  (四)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義務

  1.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義務

  2.依法競爭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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