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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管理-如何靈活運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一)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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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建筑業(yè)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yè)得到了飛速發(fā)展,施工企業(yè)在建成一座座高樓大廈的同時,也往往因為建設單位拖欠其巨額工程款而深深困擾,從而給本已資金十分緊張的施工企業(yè)雪上加霜。&考&試大$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必須運用法律手段,而建筑領域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相當眾多,筆者現就如何靈活運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的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如有不妥之處,還望批評指正。

  一、嚴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關,盡量完善合同條款。

  過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往往套用《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格式范本,該范本由于制定時間較早,其中的許多條款已經不再符合當前的法律規(guī)定及適應市場需要,為此,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了配合國家近年來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專門擬定了一套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簽訂合同,該范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以及“工程質量保證書”等部分組成,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符合剛頒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能夠最大限度保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

  為了使建設單位即發(fā)包方一開始就能夠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fā)包方對應付的工程價款提供相應財產作為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來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以是連帶責任保證。&考&試大$這樣將來萬一發(fā)包方無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時,承包方即可用發(fā)包方用以擔保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使承包人的風險盡可能地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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