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仲裁裁決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開始進入備考預習階段,環(huán)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huán)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特整理并發(fā)布“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仲裁裁決”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仲裁相關內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學習計劃,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
仲裁裁決
1、(環(huán)球網校提供仲裁裁決)仲裁管轄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xié)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3、仲裁制度
(1)開庭(原則上)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2)不公開(原則上)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3)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偈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代理人的近親屬;
?、谂c本案有利害關系;
?、叟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和解與調解
(1)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提示】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提示】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仲裁機構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仲裁的適用范圍
環(huán)球網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級會計職稱備考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huán)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或登陸初級會計職稱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以上文章為考生提供“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仲裁裁決”要求參加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并掌握知識點。
5、仲裁裁決
(1)裁決方式
①形成2種意見: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谛纬?種意見: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3)裁決書的強制執(zhí)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提示】(1)對裁決不服時: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一方不履行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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