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解析:仲裁的基本原則
更新時間:2013-09-22 0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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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解析:仲裁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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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仲裁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則來解決糾紛。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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