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十章名詞解釋
更新時間:2013-03-15 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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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學第十章名詞解釋:刑罰、刑罰權等
第十章
1. 刑罰:我國的刑罰,是國家為了防止犯罪行為對國家、社會利益與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規(guī)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刑事立法對犯罪人適用的,建立在剝奪性痛苦基礎上的最為嚴厲的制裁措施。
2.刑罰權:是基于犯罪行為對犯罪人實行刑罰懲罰的國家權能。
3.刑罰目的:是指國家制定、適用和執(zhí)行刑罰所追求的客觀效果。
4.特殊預防:是指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5.一般預防:是指預防尚未犯罪的人實施犯罪。
6.刑罰功能:是指國家制定、適用、執(zhí)行刑罰所直接產生的社會效應,如威懾功能、安撫補償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等。
7.刑罰裁量的酌定情節(jié):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由法院根據立法精神和審判實踐,靈活掌握的情節(jié)。
9.自首:犯罪行為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10.特別自首(準自首或“以自首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12.非刑罰處理方法:法院對犯罪行為人適用刑罰以外的其他處理方法的總稱。
1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表現的行為。
14.戴罪立功:是指在戰(zhàn)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軍人,允許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消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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