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十一章名詞解釋
更新時間:2013-03-15 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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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學第十一章名詞解釋:管制、拘役等
第十一章
1.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和群眾監(jiān)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2.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3.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4.剝奪政治權(quán)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quán)利的刑罰方法。
5.沒收財產(chǎn):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chǎn)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shù)厥諝w國有的刑罰方法。
6.驅(qū)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7.訓誡: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人當庭予以批評、譴責,責令其改正,不再犯罪的方法。
8.責令具結(jié)悔過:是指人民法院責令犯罪人用書面方式保證悔改,不再犯罪。
9.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內(nèi)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方法。在我國刑罰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
10.無期徒刑:是指終身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方法。
11.死刑: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刑罰方法。也稱生命刑。死刑是最重的主刑,又被稱為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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