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稅務師考試答疑:提起的哪些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


問題:提起的哪些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
解答:
根據《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12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 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3. 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 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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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 認為行政機關(而非企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協(xi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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