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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輔導: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

更新時間:2013-12-09 13:04:0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4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知識》輔導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

  第二節(jié) 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

  一、我國審計機關的職責

  (參考審計理論與方法第二章關于國家審計機關職責內(nèi)容)

  二、審計機關的具體權限

  (參考審計理論與方法第二章關于國家審計機關權限內(nèi)容)

  要求提供資料權、檢查權、調(diào)查取證權、制止權、處理處罰權、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權、建議權(建議給予處分和建議糾正違法規(guī)定)

  處理權:不屬于行政處罰范疇,目的是糾正錯誤,例如,責令整改\退還違法所得等等

  處罰權:屬于行政處罰范疇,必須遵守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

  三、審計管轄(掌握)

  (一)涵義。即關于審計機關的審計權限分工的制度

  (二)審計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從審計法的規(guī)定來看,確定審計管轄原則:

  1、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2、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原則;3、指定管轄原則

  (三)審計管轄權的轉移

  1、審計法規(guī)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nèi)的部分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

  計機關進行審計;

  2、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nèi)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

  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3、上級審計機關可以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是有限制的

  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

  支的審計事項,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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