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師《合同管理》備考考點:違約責任的含義及特征


【摘要】2016年招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定于2016年11月12、13日在全國范圍內同期舉行。小編為大家整理:招標師《合同管理》備考考點:違約責任的含義及特征。更多招標師模擬試題和復習資料,敬請關注環(huán)球網(wǎng)校招標師考試頻道。
違約責任的含義
1、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jīng)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工作能力,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不過,在我國法律上,農(nóng)戶與糧棉收購單位簽訂的糧棉購銷合同等有特殊性,只要糧棉歉收,當年度額產(chǎn)量扣除農(nóng)戶的基本生活所需部分后,無糧棉向收購單位交付,即視為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后者是違約的類型。
2、 延遲履行。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xiàn)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合同明確規(guī)定有履行期限,采“期限帶人催告”原則,如期限徒過,債務人便當然陷于履行遲延。如果約定的是一段時間,則期間的末尾具有確定期限的意義。上述原則,存在例外。首先,關于往取債務,即由債權人到債務人的住所請求債務履行的債務。依《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guī)定,除給付貨幣的債務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債務之外,“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可參照《民法通則》第88條第2款第3項)。債權人不去催收,債務人并不因履行期限的經(jīng)過而陷于遲延。須指出的是,由于《合同法》第62條第3項采取了債務的額“債權人往取主義”原則,就必然使得“期限代人催告”原則在我國的適用大打折扣。其次,其他以債權人的協(xié)助為必要的債務,比如債務人交付標的物需要債權人受領的情形。對于此類債務,即使存在確定的期限,倘若債權人未作出必要的協(xié)助,債務履行期限的經(jīng)過,亦不使債務人陷于遲延。最后,票據(jù)債權人行使票據(jù)債權只有一種法定的方式,即向債務人“提示”票據(jù)。持票人對票據(jù)債務人行使票據(jù)權利,應當在票據(jù)當事人的營業(yè)場所或者其住所進行(《票據(jù)法》第16條)。債權到期而債權人不提示,不生債務人延遲問題。
不確定期限的合同:原則上自債權人通知或者債務人知道履行期限屆至時,發(fā)生履行遲延,但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履行其債務需要一段合理時間,可以例外。
4、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合同法》第108條關于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guī)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于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5、債權人延遲?;蛘叱墒茴I延遲,是指債權人對于以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者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xié)力的事實。
債權人遲延的構成,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務內容的實現(xiàn)以債權人的受領或者其他協(xié)助為必要;
(2)債務人依債務本旨提供了履行;
(3)債權人受領拒絕或者受領不能。所謂拒絕受領,是指對于已提供的給付,債權人無理由地拒絕受領。所謂受領不能,是指債權人不能為給付完成所必需的協(xié)助的事實,包括受領行為不能及受領行為以外的協(xié)助行為不能,系屬債權人于給付提出時不在家或者出外旅行或者患病,無行為能力人因缺法定代理人不能受領,縱令債權人于其他時刻或者在其他條件下得受領該給付,仍不失為不能受領。
違約責任的特征
1.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依據(jù)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guī)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于其他法律責任。
2.責任相對性
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2)合同當事人對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首先,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征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qū)別開來。
其次,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chǎn)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是財產(chǎn)責任,不是人身責任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guī)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
3.責任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于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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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標師考試報考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招標師職業(yè)水平考試:
(一)取得經(jīng)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yè)大學??茖W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yè)工作滿4年;
(二)取得經(jīng)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yè)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yè)工作滿3年;
(三)取得含經(jīng)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yè)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yè)工作滿2年;
(四)取得經(jīng)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yè)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yè)工作滿1年;
(五)取得經(jīng)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yè)博士學位,從事招標采購專業(yè)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學科門類上述學歷或者學位的,其從事招標采購專業(yè)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自2015年起,符合招標師考試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招標采購項目管理和招標采購合同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招標采購專業(yè)知識與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采購專業(yè)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級經(jīng)濟師或者高級工程師職稱;
(二)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取得監(jiān)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或者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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