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第二章審計機關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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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機關的職責
1.最終成果:審計結果報告
【注意】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國務院總理提出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受雙重領導,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報告。
2.對中央銀行、國有事業(yè)組織、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yè)組織、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的企業(yè)的財務收支;政府投資的項目、受政府管理的基金、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的項目;主要負責人;其他及特定事項的審計。
二、審計機關的權限
1.要求提供資料權: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2.檢查權
3.調查取證權:
(1)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2)有證據(jù)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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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止權
(1)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告等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
(2)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
(3)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4)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5.處理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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