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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訓:有關政府補助的會計分錄

更新時間:2020-09-17 14:48:24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27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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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校小編為方便大家了解分享了“會計實訓:有關政府補助的會計分錄”以下介紹了有關政府補助的會計分錄怎么寫,希望涉及到此稅務處理的學員注意哦!

1.收到補助時,費用已經發(fā)生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yè)外收入

2.用于補償企業(yè)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

(1)收到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2)發(fā)生費用時

借:費用類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yè)外收入

3.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1)收到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2)完工時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3)折舊時

借:費用類

貸:累計折舊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yè)外收入

財稅[2011]70號

1.企業(yè)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yè)能夠提供規(guī)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2.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yè)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fā)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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