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歸納: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借款合同)
更新時間:2025-02-02 0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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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知識點涉及借款合同等,供考生參考。
2025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督洕ā冯y度低,但背誦量比較大,需要考生仔細研究,對比記憶。本文對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進行歸納,供考生參考。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99 借款合同★★★
區(qū)別 | 自然人之間 | 合同形式 | 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 | ||
合同性質 | 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 ||||
利息 |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視為無息 | ||||
金融機構 之間 |
合同形式 |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
合同性質 | 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 ||||
利息 | 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 ||||
合同 無效 |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 | ||||
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 | 本金 | ||||
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 | 本金+利息(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 ||||
權利 義務 |
使用借款 | 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可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 | |||
利息 | 預先扣除 | 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 |||
提前還款 |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另有約定之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 ||||
延遲還款 |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 ||||
支付期限 |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鏈接】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同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規(guī)定。 |
||||
民間 借貸 |
利息 | 沒有約定 | 視為不支付利息 | ||
約定不明 | 自然人之間借貸,視為不支付利息 非自然人之間借貸,由人民法院確定利息 |
||||
利率 | X≤24% | 有效 | |||
24%<X≤36% | 法院不保護,借款人自愿支付的,法院不反對 | ||||
X>36% | 超過的部分無效,借款人可請求返還已支付的超過部分 | ||||
復利計息 | X≤24% | 有效 | |||
X>24% | 超過部分無效,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 | ||||
支付利息上限:最初借款本金×24%×借款年限 | |||||
逾期利率 | 借期利率、逾期利率 均未約定 |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也適用) | |||
約定了借期利率, 未約定逾期利率 |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借款利率須在法律允許范圍內) | ||||
約定逾期利率,又約定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 | 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其中一種,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應≤24%,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考點100 租賃合同★★★
租賃 期限 |
最長期限 | 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提示】續(xù)租合同,自續(xù)訂之日起也不得超過20年。 |
|
不定期租賃 |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6個月以上未書面) | ||
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協議補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視為不定期租賃(無法確定租賃期) | |||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未續(xù)租但實際履行) | |||
孳息 |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權利 義務 |
租賃物的維修 |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約定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提示】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
|
租賃物的改善 |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 ||
轉租 | 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 |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經出租人同意轉租 | 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
||
租金支付 | 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一并支付 |
||
買賣不破租賃 |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提示】但凡所有轉讓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 |
||
合同 解除 |
承租人解除權 | 1)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
|
出租人解除權 |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若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考點101 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效力 |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房屋;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 | 一般情況 | 無效 | |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或批準 | 有效 | |||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使用期限 | 一般情況 | 超過部分無效 | ||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 | 有效 | |||
房屋租賃合同未按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 | 一般情況 | 有效 | ||
約定以登記為合同生效條件 | 無效 | |||
約定但已經實際履行 | 有效 | |||
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的 | 合同均有效,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 | |||
履行順序:合法占有→登記→合同成立 | ||||
合同解除 | 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2)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3)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guī)定情況的 |
|||
優(yōu)先購買權(只適用于房屋租賃) | 通知 | 1)出租人應在出賣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購買權; 2)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和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
||
不得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形 |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
考點102 融資租賃合同★★★
三方當事人 | 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 |||
兩個合同 | 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書面、要式) | |||
權利義務 | 標的物交付 | 出賣人應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 出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 ||
維修義務 | 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注意】租賃合同,維修義務由出租人承擔。 |
|||
風險與責任 |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 |||
標的物 所有權 |
租賃期間 |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 ||
期間屆滿 | 有約定的 | 按約定 | ||
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 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 |||
合同解除 | 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
考點103 保證合同★★★
保證人 | 國家機關 | 一般情況下 | × | ||||||
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 | √ | ||||||||
事業(yè)單位 社會團體 |
以公益為目的的(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 | × | |||||||
企業(yè)法人 | 一般情況下 | √ | |||||||
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 | × | ||||||||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 | 有授權 | √ | |||||||
無授權或超越授權 | × | ||||||||
保證合同 | 應當以書面 形式訂立 |
下列情況中,保證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 2)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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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方式 | 一般保證 (先債務人 后保證人) |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必須明確約定) | |||||||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注意】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zhí)行,保證人可以請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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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無先后之分) |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
連帶責任保證無先訴抗辯權 | |||||||||
對保證方式沒約定或約定不明,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 | |||||||||
共同保證 (人保+ 人保) |
按份共同保證 |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 |||||||
連帶共同保證 | 各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沒有約定保證份額,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①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②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不得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 ③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按約定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
||||||||
保證責任 | 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 ||||||||
合同變更 | 主體 變更 |
債權人變更 |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 ||||||
債務人變更 |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 ||||||||
內容 變更 |
數量、價款等 | 經保證人同意 | 按變更后承擔保證責任 | ||||||
未經保證人同意 | 減輕債務的:按變更后 加重債務的:按變更前(避重就輕原則) |
||||||||
履行期限 | 經保證人同意 | 按變更后承擔保證責任 | |||||||
未經保證人同意 | 原期限 | ||||||||
借新貸 償還舊貸 |
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除外 | ||||||||
共同擔保 (人保+物保) |
共同擔保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 1)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①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先物后人);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可物可人) 【注意】區(qū)分物是由誰提供擔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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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 (除斥期間) |
保證期間 長度 |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 | |||||||
未約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 【注意】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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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注意】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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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 (3Y) |
起算點 | 一般情況下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 | |||||||
一般保證 | 起算點 | 債權人對保證人 | 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 | ||||||
保證人對債務人 | 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算 | ||||||||
連帶保證 | 起算點 | 債權人對保證人 | 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算 | ||||||
保證人對債務人 | 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算 |
【區(qū)分】連帶責任保證VS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 | 連帶共同保證 |
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連帶 | 保證人之間的連帶 【注意】連帶共同保證的共同保證人在保證方式上同樣可能承擔的是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承擔的是一般保證,共同保證人同樣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直接選擇要求共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
【區(qū)分】共同保證和共同擔保
擔保方式 | 擔保人 | 實現債權順序 | 承擔責任后的追償 |
共同保證 (人保+人保) |
按份共同保證 | 按份額 | |
連帶共同保證 | 不分先后 | 向債務人或其他保證人追償 | |
共同擔保 (人保+物保) |
債務人提供物保+保證人 | 先物后人 | |
第三人提供物保+保證人 | 不分先后 | 只能向債務人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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