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fā)布《會計獎懲信息歸集管理辦法(試行)》,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4月16日,財政部發(fā)布《會計獎懲信息歸集管理辦法(試行)》,財政部制定了《會計獎懲信息歸集管理辦法(試行)》,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公告如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guī)定,做好會計獎懲信息記錄歸集,財政部制定了《會計獎懲信息歸集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財政部門應認真把握《管理辦法》提出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壓實工作責任,確保在全國會計人員統(tǒng)一服務管理平臺準確記錄會計獎懲信息。
附件:會計獎懲信息歸集管理辦法(試行)
財政部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會計獎懲信息歸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會計獎懲信息的歸集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guī),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guī)定,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以及個人會計獎懲信息的歸集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會計獎懲信息包括財政部門對單位、個人給予的表彰獎勵、行政處罰信息。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財政部門應通過全國會計人員統(tǒng)一服務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全國統(tǒng)一平臺),對其作出的單位、個人會計獎懲情況進行記錄和歸集。
第五條 會計獎懲信息歸集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記錄、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動態(tài)更新的原則,保證單位及個人的相關信息及時準確記錄。
第六條 表彰獎勵信息是指單位、個人受到財政部門關于會計工作的表彰獎勵情況,包括單位、個人基本信息、表彰獎勵名稱、級別、時間、授予單位名稱等。
第七條 行政處罰信息是指單位、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受到的行政處罰情況,包括單位、個人的基本信息,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等。
第八條 單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地址等。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個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會計工作經歷等。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作出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行政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在全國統(tǒng)一平臺對相關事項進行記錄。
第十條 依據本辦法第七條記錄的行政處罰被停止執(zhí)行、被變更、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作出記錄的財政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撤銷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 單位可以在全國統(tǒng)一平臺上查詢本單位的會計獎懲信息。個人可以在全國統(tǒng)一平臺上查詢本人的會計獎懲信息。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對全國統(tǒng)一平臺上記錄的本單位或本人的會計獎懲信息有異議的,可通過全國統(tǒng)一平臺向作出記錄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證明材料。
財政部門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書面申請及證明材料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予以更正。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三十個工作日,但應向申請人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
財政部門經核實后認定無需更正的,應當通過全國統(tǒng)一平臺告知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違規(guī)泄露信息記錄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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