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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勞動調解

更新時間:2013-07-11 08:50:4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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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勞動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二)調解員(三)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大型企業(yè)盡量設立調解委員會);

  2.依法沒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二)調解員

  (三)勞動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1)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3)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4.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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