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責任
更新時間:2013-08-15 08: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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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責任主要內容1.票據債務人應承擔票據義務的情形2.對人抗辯
票據責任
1.票據債務人應承擔票據義務的情形
(1)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的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2.對人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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